原告陈*与被告丁*、a**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a**于2023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屋运营合作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二、判令被告a**将涉案房屋退还给原告;三、判令被告a**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7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按保底月收益3500元计算的运营收益(暂计至2024年12月7日),暂为14000元;四、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24年2月7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经营情况及净收入情况;五、判令被告a**对上述第四项诉讼请求净收入情况按照80%收益向原告支付运营收益;六、判令被告a**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房屋使用占用费,按照月租金3500元计算;七、判令被告a**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八、判令被告丁**被告a**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九、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本文书还有3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