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2年7月5日和2022年7月11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61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退还货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1.5倍,自2022年7月20日暂计至2022年12月9日为13,437元;之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600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00元/天*(156天+146天)*30%);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红酒买卖。原告与被告因生意往来认识成为朋友。被告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红酒。2022年7月5日,原告说自己有渠道弄到2019年生产的飞天茅台酒,于*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120瓶(20件)2019年生产的53°飞天茅台酒(原箱),被告在确认本合同约定款项到账后于2022年7月8日00时前将货品交到甲方的指定地点即江湾山语城**栋;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64,000元,但因被告尚*原告120,000元红酒款,因此合同又约定原告只需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名为胡*的招商银行账...(本文书还有5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