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352253753.申请日期:2018年12月11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34类):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第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人所获荣誉;2.审计报告;3.宣传使用照片、相关报道;
4.原告工商信息等。
诉讼阶段,第三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三人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2.20...(本文书还有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