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2月15日、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0元;二、判令被告偿付以上述借款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判令被告将某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xx、xx、xx号x**室及坐落于奉贤区xx镇xx环城xx路**弄**幢xx号**室的抵押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一)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2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