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余**因与被申请人杨*、南京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1、余**案涉工程款(劳**)已经经过了“司法鉴定”,且为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故本案劳**无需再重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原审法院要求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没有必要。2、案涉鉴定报告对于施工项目是明确的,对于余**施工的泥瓦工项目也非常清楚,余**施工的工程量只需通过加减法即可计算得出相应结论。3、杨*、南京某某**、某**对于余**的统计行为...(本文书还有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