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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薛**等制作、复制等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197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薛**、薛**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4年10月30日,被告人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62.5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被告人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148.5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上述事实,有案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薛**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薛**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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