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薛**、薛**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4年10月30日,被告人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62.5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被告人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148.5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
上述事实,有案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薛**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薛**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