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答辩称:1.某乙公司已退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某某集协),此后未再授权某某集协管理作品,也没有将涉案作品转让给任何人,因此某乙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完整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有权提起本八案诉讼。2.某乙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与某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案外401首作品转让给某某公司,为配合某某公司加入某某集协,某乙公司在《著作权转移声明》上盖章,随后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某乙公司认为,某某集协即使取得某某公司依法拥有的全部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管理权,亦无权管理涉案作品,因为涉案作品并非某某公司依法拥有。某甲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属于某某集协管理范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某乙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人,有权对涉案侵权行为主张赔偿责任。3.某乙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所涉401首作品均非本案作品,某某集协与某某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合同时应当主动审核合同所涉音乐作品,现某某集协主张某某公司的入会作品包括本八案涉案作品,与事实不符。4.根据某甲...(本文书还有4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