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某***(下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邱**立即支付租金11192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邱**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邱**立即支付租金10892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邱**因经营某某车厂需要,与陈*某共同向某某公司租赁10间店面,其中4间由邱**用于洗车养护,约定租期从2017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本文书还有1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