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4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利息,并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20日,被告以家*有急事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即2008年1月20日至2008年2月20日,原告于当日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及承诺书,载明:“杨**向马**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30天,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08年2月20日”,承诺书中承诺如到期不还,按银行逾期同等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借条中及承诺书中被告杨**签名捺印予以确认。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尚未偿还...(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