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9739.87元、罚息3240.77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3年11月20日),自2023年11月21日起罚息及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起建行“小微快贷”业务的贷款申请申请,并与原告通过网上银行签订《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合同编号:44****596)。该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元整;第三条约定: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为自2022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第五条约定: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4.4525%执行,即lp...(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