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辩称,一、本案中一审中,周*签订合同、缴纳房款等事实,不仅有合同、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更有法律生效法律文书提供强有力的认证。周*作为购房人的权利合法、有效,依法能够对抗某某分行的查封、抵押权利。二、本案涉及的合同有两份,某戊公司同时出具,结合周*缴纳房款的时间,可以说明双方愿意共同向周*履行出让房屋的义务,双方的合同已经得到了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确认,交付行为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完成。
某甲房开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对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宁波路维也***小区欧洲故事**座**单元**号房屋的查封;二、确认上述房屋归周*所有;三、诉讼费由某某分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分行与某甲房开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遵市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由某甲房开公司偿还某某分行借款本金2114.05万元以及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其中于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万元,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764.05万元及按照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如某甲房开...(本文书还有5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