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岳**辩称:(一)原审认定案涉土地上核桃树补偿标准78元每棵,补偿金额42042元,依据充分。2018年1月1日某村委与郑州陈*花卉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第5页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文(2014)142号”文件精神确定土地附属物的补偿费用,其中对产前期(树龄)大于2年按78元每棵。(二)某组称郑州陈*花卉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张**、岳**、张**三人共计104000元错误。该104000元系支付给张**的,有荥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1**民初7697号判决书为证。8万元系某组对张**附属物补偿款支付的一部分,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2民初****号判决书为证。(三)某组是本案适格被告。郑州陈*花卉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2月28日将补偿款支付给某组,应按标准进行补偿。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组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某组主张郑州陈*花卉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岳**、张**三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三人共计104000元后,张**、岳**、...(本文书还有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