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北京未来**********(以下简称未来博海置业公司)、北京市未*********、未来建设******(以下简称未来集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李**与未来集团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系预约合同性质,二审法院忽略了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李**与未来集团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依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李**占用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号院未***小区**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房屋认购协议》约定的特定标的物,法院忽略了李**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12年的事实。(三)李**所享有的权利系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原审判决忽略了李**的生存权。(四)李**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应价款,后续费用无法支付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且李**愿意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综上,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本文书还有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