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北京中科************(以下简称中科创嘉公司)、被告中国科学********(以下简称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与被告中科创嘉公司、中科院信息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9年12月16日入职中科创嘉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至中科院信息研究所工作。
二、合同签署情况:闫**与中科创嘉公司曾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本文书还有1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