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尉氏县金*******(以下简称金地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何**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金地置业承担。事实和理由:在何**和金地置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何**购买尉氏县××路××幢××单元××层××号房,出卖人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坐落于城区县城开尉路东侧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编号为23/18/02/065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878.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2007年3月30日至2077年1月20日。但是在何**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义务,并向尉氏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地产的使用年限是50年。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全不符,差额20年。该事实已经经过一审法院确认。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70年,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无效没有依据,并且金地置业确属违约。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作为《商品买卖合同》的出具方,合同条款的拟定是由金地置业完全掌握的,对房屋以及地块的细节也是由金地置业提供的,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作为合同提...(本文书还有5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