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五星*******(以下简称江苏五星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以下简称北京博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五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北京博奇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五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质保金10250元及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bd17-fgd198-cono11-0001.00的浙江安吉天子湖热电有限公司2x90吨/小时+1x130吨/小时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技改项目《烟道挡板门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题述设备,合同总金额205000元。题述设备已于2017年10月全部交货完毕。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10250元最迟应于到货后24个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即最迟应当在2019年11月付...(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