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贾*与被告石嘴山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石嘴山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共计3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案外人马**将其所有的原××楼**号**层租赁给原告,租期六年,年租金为2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2015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承租原告从案外人马**处租赁房屋的一部分,原告向被告陈述其租赁房屋的时间只有六年,如果想租只能签订六年的合同,但被告要求签订十年,并找到作为房主的案外人马**一起协商,经过协商,案外人马**作为业主同意续签合同,将租期延长至10年,也同意原告转租给...(本文书还有3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