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吴*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恺岱*********(以下简称恺岱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吴*申请再审称,(2020)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恺岱公司破坏房屋**楼承重墙,至2019年3月4日,没完成鉴定也没进行维修,并实际控制房屋,致使王**、吴*无法接收案涉房屋。
二、恺岱公司作为房屋建设单位,应承担房屋建设、维修的全部责任。法院认定王**、吴*拒绝恺岱公司的维修请求,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完全违反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将逾期交房的截止时间定为2020年6月30日是完全错误的...(本文书还有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