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与被告王*、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刘*偿还借款本金77768.28元,偿还贷款利息5637.34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7月20日),并按照逾期年利率8.625%承担借款本金77768.28元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王*、刘*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借款人王*与原告酒**签订35041*****00046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授信金额80000元,期限2年,并于2021年7月9日、7月11日、2022年3月27日分7笔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期1年,年利率5.75%,逾期上浮50%,按季付息,到期...(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