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万祥******(以下简称万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荣顾************(以下简称瑞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扬、姜**,被上诉人瑞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4民初****号民事判决;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书》及附件《物业转让协议》存在诸多疑点,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上诉人主张638万元借款本金是《物业转让协议》所涉及的购房款转化而来,一审法院府当审查《物业转让协议》的真实性从《物业转让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本身就违反常理转让价格高达35575331.2元,对于受让方(被上诉人)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却只字未提,有违常理只约定出让方(上诉人)义务和受让方(被上诉人)权利,不约定受让方(被上诉人)义务和出让方(上诉人)权利,利益显著失衡,有违常理上诉人作为出让方,在对外转让价值超过3557万元的物业时,自愿签订一份只保护对方利益的合同,有违常理在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控制公章虚构债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就协议签订的背景、目的、双方当事...(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