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李**、李**与被告某保险股************(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6,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五原告保险金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30日,喀喇沁旗民政局为五原告父亲李*在被告处投保了团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250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29日。喀喇沁旗民政局为五原告父亲李*交纳了保险费。2022年11月10日,李*骑行两轮电动自行车与驾驶机动车的案外人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与案外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受伤并经治疗后去世,此次事故属...(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