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某公路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3)鄂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贾**的诉讼请求。2.判令某公路建*****支付贾**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路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载明“现场已经改变,无法恢复至原状”“重新鉴定原告的房屋受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其困难”“施工完毕后已经对原告的房屋无任何不良影响。”系错误认定。贾**并未诉请某公路建*****“恢复原状”,且重新鉴定困难与否,需鉴定机构的评定,且贾**诉请的是给其造成损害后的赔偿问题。二、贾**已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