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原审时未答辩。
本院原审认定事实: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河南瑞博***********向原告和案外人陈*等23人共计借款16092620元,被告河南瑞博***********同时与上述包括原告在内的24位债权人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和承诺书被告为上述包括原告在内的24位债权人分别出具的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为加快河南瑞博三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瑞博理想城”(属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经双方平等协商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您借入资金(人民币)xx万元整,期限陆个月(已签借款合同)为保证你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郑*承诺:一、本公司同意用商丘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八份预收款票据共计陆仟贰佰万元作为您此次出借款的质押保证(包括本金、利息)预交款票据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公司提供票据真实有效,质押表述明确票据出具日期、号码、金额分别为:2013年1月6日、票据号码×××06、金额1千万;2013年5月3日、票据号码×××66、金额1千万;2013年5月17日、票据号码×××79、金额1千万;2013年5月24日、票据号码×××91、金额5百万;2013年8月9日、票据号码×××83、金额5百万;2013年8月12日、票据号码×××84、金额5百万;2013年8月26日、票据号码×××98、金额7百万;2013年9月3日、票据号码、0063053、金额1千万二、本公司承诺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三、本公司保证依约还本付息四、若因政策等非可控因...(本文书还有5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