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搏给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以所诉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08‰,自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以所诉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2‰,自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被告张搏不能偿还前述借款,原告有权对抵押财产,即位于富裕县四街教育局综合楼**号(2018)富裕县不动产权第0006656号的房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搏继续清偿。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被告张**原告处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利率为月息7.08‰,以王*名下位于富裕县四街教育局综合楼**...(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