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某建材****(以下简称信句某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信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原告货款1262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于2023年5月10日、17日、18日、26日在原告处购买水泥共704包,水泥共计货款15620元。被告中途付货款3000元整。原告于5月14日、21日30多次打电话催收货款,被告一直承诺付款,至7月25日时,被告以5月18日卖给他的水泥与地砖不相粘为由拒不付货款,备注:5月26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在原告处购买的海螺水泥出现与地砖不相粘现象,原告第一时间通知某甲公司质量部门来到现场,某甲公司现场和被告一并取样送至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两个月后出具了完整报告,所检海螺水泥产品全部合格,质量报告也一并送给安义县鼎湖市监局,...(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