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某乙财保武汉市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人某乙财保武汉市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人某乙财保武汉市某某公司共同赔偿肖**各项损失合计232580.19元,某某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还赔214580.19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人某乙财保武汉市某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肖**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张**、人某乙财保武汉市某某公司共同赔偿肖**各项损失合计236758.59元,包括医疗费4637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40元(80元...(本文书还有3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