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唐**、被告石**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被告唐**和被告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人民财保武*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唐**、被告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773.19元;二、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04月06日,唐**驾驶鄂aa××**小型轿车,由麻城市顺河镇方家边方向往顺河镇八大畈村方向行驶,09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项麻线34公里900米麻城市××镇××村教学点桥头路段时,与对向由刘**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夏**相撞,造成刘**、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1181**********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夏...(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