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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曹*;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豫1329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刘**与被告曹*、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85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3590.8元、残疾赔偿金42027.4元、辅助器具费4710元、交通费94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126773.58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9月17日18时55分许,在新野县人民路与百宁街交叉口***小区北门道路处,曹*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的步行人刘**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就后续的赔偿事宜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辩称,1.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保险公司与某**系保险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来说,原告不属于合...(本文书还有5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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