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纳瑞公司、第六分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代理商合作协议》中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本案属仲裁受案范围,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代理商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达斯福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裁定。
达斯福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纳瑞公司、第六分公司连带向达斯福瑞公司给付货款47500元,并支付利息3718.64元,(以47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前述共计51218.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宝纳瑞公司、第六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