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诉被告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7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在被告合肥某某********报名,学费7500元。在4月25日缴纳了第一笔费用3750元,第二笔是在学信网查到学籍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报名后没有消耗任何一节课时,查**被告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培训这一项目。便在2024年4月1日申请退款,但被告却不予退费。所以现目前原告的诉求就是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有已缴费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愿判如所望。
被告合肥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其在被...(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