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耿*、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耿*、耿**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0日为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耿*、耿**承担。
被告耿*、耿**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主体:债权人孙*、债务人耿*。
二、借款金额:200000元。
三、是否有借款凭证:2022年6月11日,被告耿*出具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条一份四、款项出借方式:银行转账。
五、实际收到借款数额:200000元。
六、还款期限约定:2023年6月11日。
七、利息约定:月利率1%。
八、还款情况:未还款。
九、担保情况:...(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