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台公司)与被告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本案系宜台公司、杨**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的先后顺序,以宜台公司为原告,以杨**为被告,予以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无需支付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000元;2.杨**返还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20日违规申报的车旅费及虚报的补贴17,324.4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杨**入职宜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从事验货部门品管工作,工作地点为宜台公司办公室或承接公司订单之工厂或需要的地域范围,双方约定被告的月工资8,500元,劳动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此后,双方两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6日届满。宜台公司曾对杨**进行入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品管工作人员报销制度等在内的全部规章制度。此后,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2021年5月,宜台公司因杨**2021年4月26日事假回家的路费不予报销事宜进行沟通,并重申可以报销差旅费的情形,及事假不予报销费用的规定。2021年12月,宜台公司财务人员在内部审核中初步发现,杨**和部门同事唐某均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工作行程领取补贴及违...(本文书还有5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