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宝鸡市x*****(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94.8元/月×5.5月=11521.35元;2、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45603.95元、休息日加班费46528.7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65.50元;3、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973.1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度防暑降温费920元、取暖费2360元;6、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应由被告承担的部分29756.84元。上述费用共计171629.47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6项变更为30812.37元,费用共计变更为17268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原告经招聘成为被告派驻在陇县农商银行北坡分理处的保安,被告单位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本文书还有4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