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岑**、韦**、廖**与被上诉人陈**、中国人民****************、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1)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凌丽琪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韦**、韦**、廖**、岑**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改判被上诉人陈**承担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共计541383.06元(636921.25x85%),被上诉人陈**对上述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改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确定被上诉人陈**承担75%赔偿责任不符合事实,有失公平。经贺*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第451101**********41号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事故中,被上诉人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本文书还有4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