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原告(合同甲方,下同)与被告比亚迪公司(合同乙方,下同)协议并拟定《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在该合同签字并盖章,被告比亚迪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在该合同签字并盖章,满足了该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将位于大连市保税区××××路××号房屋及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的房屋/土地面积共计5845平方米(详见附件一租赁测绘图);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其中自2016年7月31日至8月31日为免租期;租赁房屋的年租金总额为140万元,月租金为116,667元,租赁期间租金每两年递增一次,递增幅度为10%,即第1-2年房屋租金为140万元/年、第3-4年房屋租金为154万元/年、第5年房屋租金为169.4万元/年。甲方应于免租期届满前5天内支付甲方首期租金70万元,剩余租金每半年第一个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双方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其中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2元(物业费计算面积5845平方米),每半年交一次,与房屋租金一起交至本合同首页所列甲方银行账号,……。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6;第二十八条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可以被书面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请求赔偿。……。(五)、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向甲方支付6个月的违约金,违约金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不足的,乙方予以补齐;第三十一条约定,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迁离并以房屋原状(包含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办公设备、家*)返还房屋(特殊情况需双方协商),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无异议...(本文书还有6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