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浙江省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于2023年1月3日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被告浙江省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546元及经济补偿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5日,原告受被告聘用到被告位于海东市乐都区异地扶贫搬迁配套学校项目工地从事安全员工作,原告与被告的项目经理协商原告月工资8000元,每月休息两天且不扣工资,但是实际原告的月工资按7000元发放的。原告连续工作一年多,被告共支付工资47126元,尚欠10546元未付,后经双方协商未果,2022年12月27日原告向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