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3日,本院收到董**的起诉状,起诉人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起诉人中国某某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环莱某某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郭**向起诉人支付工程劳务款72530元并按照年率3.35%支付自2024年9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利息为438.70元);2、请求判令三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工程建设必要支出共计54476.59元及工人房屋租金1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35%支付自2024年9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5日利息为420.20元)。共计:142865.49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郭**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将其承包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的新建尚义高登峰100兆瓦光伏平价上网项*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起诉人施工,分包范围为光伏支架、组件安装施工劳务。起诉人以劳务单价800元/26片/组包干,最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双方约定本项...(本文书还有9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