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阳市卧*******(以下简称某某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南阳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1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某某百货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百货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法院(2024)豫13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决某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某某百货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一审认定某某百货店应当对经销产品的来源、资质、授权等进行审查,对案涉产品未尽到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属于不合理加重某某百货店的举证义务,且相关法律也并未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销售者应当尽到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二、某某百货店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某某百货店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为(2024)**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载的早于涉...(本文书还有4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