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吴**与被告北京中医*******(以下简称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吴**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东方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778.68元、交通费400元、死亡赔偿金1512040元、丧葬费56442元、病历复印费1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吴**、周**系患者吴*骁的父、母。2019年11月24日,患者吴*骁因前额部外伤到被告处就诊,在该院前后共辗转三个科室,急诊外科、眼科均没有给予处理,最终诊治的是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历记载:患者额部可见开放性横行皮肤裂伤,直径5cm,深达骨质,局部少量活动性出血,医生对患者行清创缝合处理,期间行利多卡因局部浸润麻醉,在缝合完毕后患者突然出现呼吸急促,意识丧失,四肢僵直,呼之不应,经被告抢救后转入该院急诊科抢救室继续抢救。虽然经过该医院的抢救,患者吴*骁仍于2019年11月24日不幸死亡,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4日1...(本文书还有4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