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融达********与被告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融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其给付的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共计748607.2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6853.1元(利息以748607.27元为基数,暂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该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承建工程项目的挂靠人,2020年11月13日,原告应被告请求,与广西贺*市鑫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碟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实际。-2-
由被告向鑫碟...(本文书还有3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