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某某***********与被申请人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字【2024】第2645号裁决;2.案件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程序方面,存在如下程序违法情形。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4】第2645号案并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致申请人未能出庭举证、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至少应该在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庭日期、地点等……但申请人对于该裁决结果的知晓是收到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字【2024】第2645号裁决书时才知道。申请人没...(本文书还有3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