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0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闽联租赁公司与海森公司、红日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闽联租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森公司、红日鑫公司支付闽联租赁公司截止2021年5月25日的租金86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海森公司、红日鑫公司承担。随后海森公司提起反诉,一审法院依法合并审理。闽联租赁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海森公司、红日鑫公司名下8635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人保西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海森公司、红日鑫公司名下价值8635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了红日鑫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开设账户的存款863500元。红日鑫公司收到保全裁定后,未向一审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