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1828元及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1999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以718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用途为资金周*,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等息偿还本息;...(本文书还有3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