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杨*因与被上诉人西宁房地*******(以下简称西宁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宁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中程序违法,本案审理中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并未重新恢复对本案的审理,直接依据当时的庭审判决杨*、杨*承担偿还剩余房款的义务,剥夺了杨*、杨*进行反诉的权利。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本案中,杨*、杨*与西宁房地产公司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26.13平方米,根据测绘结果**房屋实际面积为131.16平方米**房屋面积误差比明显超出3%,因此,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杨*、杨*有权退房,但是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原告谢*清诉被告西宁房地*******、第三人青海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天悦商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确定为示范诉讼审理,该案审理的结果对本案的处理有一定影响”为由作出(2020)青0105民初****号裁定书,裁定...(本文书还有5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