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关**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沈阳天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关**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1、本案一审判决依据《民法典》,但该案件事实所涉及公司成立于2011年,当时适用于法律条款为《物权法》,其中明确阐述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当时李**本人及沈阳天成********均获取了左邻右舍的同意,该同意书已在工商管理局留档备案,并非后期《民法典》中需获得全部业主一致同意,根据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不应用后产生的《民法典》相关细则来要求历史延续现象。2、该栋大楼约2005年办理相关手续**房产证确标明土地使用权有效期至2055年止,该土地使用权限并非一般类住宅70年限;在销售周*内也是用商住两用的房屋性质进行销售宣传,当时房价明显高于周*同期纯住宅;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历史上在该大厦注册公司超过400家,在目前节点,扣除吊销、注销商户,海韵广场仍有300家左右注册公司仍在经营;在**楼大堂的明显标识处,明确树立了醒目的海韵锦江国际公寓字样,事实上该大厦为商住两用公寓楼,故一...(本文书还有4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