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永诚财产******************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永诚财产******************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伤残限额内给付原告伤残理赔金额人民币80,000元、医疗费4,871.52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原告所在单位天津晟鑫佳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鑫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本保险为记名式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保额为8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额80,000元。2021年8月1日原告在工作中致伤,2021年10月26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情形,2021年12月16日,经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
被...(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