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杭州群力********(以下简称杭州群力公司)、刘**、淮南中燃**********(以下简称淮南中燃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杭州群力公司、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童**,被告淮南中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杭州群力公司、刘**支付原告挖机费15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淮南中燃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请求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杭州群力公司接淮南中燃公司在淮南市燃气管*工程,杭州群力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胡**等人,胡**将其中管*挖机事物转交给原告施工。2021年1月,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实尚欠原告在淮南2020年度燃气管*工程挖机费*共计人民币168000元。2021年2月4日,杭州群力公司与胡**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2021年2月5日胡**将承接淮南中燃的全部工程移交给杭州群力公司,接收后胡**在工程上欠付的费*杭州群力公司支付,所有费*以胡**签字的书面手续为准。然而,原告就涉案钱款多次向被告催款,杭州群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于2021年2月9日支付了壹万元,其余钱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涉案款项,但是被告均没有履行各自责任,无奈,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胡**辩称:原告对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胡**为杭州群力公司淮南项目经理,其关于涉案工程的行为后果应由杭州群力公司负担,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胡**与杭州群力公司约定,胡**对于本案挖机...(本文书还有7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