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xxx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十一)投保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朱*是否属于特种作业,是否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2、甲**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焦点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述规定中的《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本案中,朱*在案涉护桶内部施工时摔伤,关于朱*坠落的高度,朱*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2020年8月的住院病历记载:“主诉:8m高处摔伤致多处疼痛半天”...(本文书还有1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