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俞**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华盛*********(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滨海**********(以下简称滨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俞**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华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俞**支付100000元订金以及支付720960元的购房款的付款行为即认定其对所购房屋单价以及房屋位置等主要购房合同内容的确定系认定事实错误。俞**就购买青唐小镇商铺向滨海公司支付商铺订金100000元是其欲购买案涉商铺意愿的表达,在支付完订金后,销售人员告知其协议将在之后签订,对案涉商铺的具体位置**房*、价款、付款方式等都没有商谈。后俞**采用转账方式向华盛公司支付购房款720960元,在付完购房款后,华盛公司与滨海公司并未提供收据,也并未通知俞**签订...(本文书还有4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