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凯亿*********(以下简称凯亿房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1)苏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为南京瑞赛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的房屋,被上诉人存在**房二卖情况。2、被上诉人以代租养房理由诱骗上诉人签订调解协议,在此期间将房屋租给艺文之家装饰,出租期间上诉人没有收到任何房租。3、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凯亿房产公司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房屋的质量问题**房屋的租赁问题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的案由是追偿权纠纷,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主张追偿的款项是基于镇江市润州区法院(2017)苏11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因...(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